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苏教办社政函﹝2023﹞55号)要求,我校现开展202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2022年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专题项目(名单见附件1)。
上述项目中,已完成约定研究任务(2022年起《项目申报书》中填报的预期成果即视为项目任务),达到结项要求的项目,可不参加中期检查,直接按结项要求申请办理结项验收。
(二)检查内容
在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已出版或发表成果的正确标注情况、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如项目研究过程中有重要事项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填报《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经我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检查要求
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附件3,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同时将正确标注的相关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我处审核。
中期检查材料包括《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申报书》复印件、《变更申请表》(如有)和正确标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1份。同时将所有材料电子版放置在同一个文件夹中,以“省高校哲社项目中期检查材料-项目编号-主持人姓名”命名,发至指定电子邮箱。
二、结项验收工作安排
(一)验收范围
2018—2021年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专题项目(名单见附件4)。
2019—2020年立项的项目,若未通过学校初审、暂未达到结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可延期1年,报我处审批。
(二)验收内容
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并产生最终研究成果;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影响;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三)结项要求
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认真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附件5,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同时将正确标注的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我处审核。《结项报告书》中项目组成员需与《项目任务书》中项目组成员一致,如有变更的需附经我处审核盖章的《变更申请表》。
结项验收材料包括《结项报告书》《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表》(如有)和正确标注的相关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查重报告、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出版合同、查重报告)。同时将所有材料电子版放置在同一个文件夹中,以“省高校哲社项目结项材料-项目编号-主持人姓名”命名,发至指定电子邮箱。
最终成果为已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被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直接申请结项。最终成果为未被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未出版的书稿等形式的,须由依托学校组织专家鉴定结项,鉴定专家由校内外3名及以上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通过专家鉴定结项的项目,学校应向省教育厅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复印件1份(附件6,以下简称《成果鉴定表》)。
(四)其他事项
1.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需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对重复标注省教育厅不同项目名称的同一研究成果,在验收时只能认定为署名排在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的最终成果。
2.最终成果为论文的,均应正式发表,用稿通知一律不予认定。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书稿的,需要提供成果的查重报告,其中去除作者本人文献的复制比不得超过20%;以书稿结项的,还需提供正式的出版合同,正式出版后需报送省教育厅样书1套。
三、项目清理范围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严肃性,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清理:
(一)2018年度立项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本次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未通过本次结项验收者,一律作撤项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被举报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项目;
(三)在研究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自行终止项目,由我处审批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被清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四、时间要求
请中期检查项目与应结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3年12月13日前将纸质材料交至我处。
联系人:任俊楠;联系电话:68857;电子邮箱:renjn@ntit.edu.cn
附件:
科技与产教合作处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