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健康与护理学院发布时间:2021-08-01浏览次数:1357

南通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

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即取得南通理工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在取得学籍前,按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由相关武装部门出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具体办理办法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颁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2013]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根据财务处的通知,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缓交费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二)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注册时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且学生证方为有效。

十一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二  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二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十三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的综合测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等按比例综合确定(具体见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办法)。

(二)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综合评定。

十四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成绩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60分

百分制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制绩点

4.5

3.5

2.5

1.5

0

第十  学生应按时参加理论课、实验(实训)、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应实行考勤管理,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结束后不上交试卷者,作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

(二)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必须补齐作业,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因缺课累计达课程总课时1/3以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

(三)考试舞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记为零分。同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  缓考与重修

第十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因病请假须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缓考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实践性教学环节、校公共选修课和重修课程不设置缓考。

第十  缓考课程的考试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并按正式考核评定成绩。每门课程缓考只限一次。缓考不及格者,须参加重修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十  体育课应当根据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考勤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残确实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须填写《体育保健课申请表》,申请上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应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鉴定同意(应注明期限),经体育教研室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由体育教研室安排,并据此评定体育成绩(需特别注明保健课成绩)。

二十一  课程重修规定:

(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如不单独编班教学时,可由学生本人查阅开课年级的教学计划,自行选择。

(二)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分别按自学重修(如本班级课程与重修课程时间冲突)和跟班重修办理重修手续。

(三)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学院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学院领导批准,到教务处领取课程重修证,自学重修学生在自学的过程中,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如不能完成课程基本作业,即为自动放弃自学重修。重修的学生在重修学期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学生的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一致。

(四)重修考核成绩合格,按实得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

(五)学生申请课程重修应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二十二 学校根据学生需求,结合实际,开设辅修专业。

第四  转专业与转学

二十三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办理。

二十四  我校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条件为:

(一)高考所选科目应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二)综合素质和学习成绩优良,或对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在转入专业学习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处分。

第二十  其他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在大学学习过程中显现出对某个专业领域具有特别的兴趣和潜质,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在校期间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  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大学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二)身体状况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四)文科类专业转入只招收理工科考生的专业;

(五)已转过一次专业;

(六)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七)应作退学处理者;

(八)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九)其他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  学生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入及转出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二年级及以上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  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延长期的有关经费。

三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三十一  转学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学的报告,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并根据转入学校隶属关系不同,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  休学与复学

三十二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期限从主管校长签字日期开始计算。

三十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十四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先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

第三十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递交《南通理工学院复学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行政班学习。原专业停止招生的,学校可指定学生转入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三)若经学校发现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以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30学分,给予学年学业警告。由学院审核签发“学业警告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统计未获得学分课程时不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标准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应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七)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者。

(八)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四十  办理退学手续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登记表,并附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查、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签发退学通知,告知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十一  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诊断为严重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十二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议。

第七  毕业、结业与肄业

四十三  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获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南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四十四  学生若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  结业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完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有一个以上(含一个)环节不及格者;

(三)没有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总学分者;

(四)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四十  结业后续处理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者,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以重修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南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弹性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二)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而结业且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者,可在一年以上、两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机关作出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提交学工处审查,经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会议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四十  肄业

(一)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证明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二)肄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十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十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年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校制定了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供了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能够客观、公正。  

七十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学籍管理部分适用于2020年9月之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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