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和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学校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一)在一学期内,迟到或早退1次给予批评教育,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通报批评,通报2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学时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考试(含考查)考场纪律或作弊者的处理详见《南通理工学院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案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作案的,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毁坏文物古迹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策划者,肇事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致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将校外人员引入校园打架斗殴或闹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打架使对方受伤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应负担对方全部医药费用及营养费等。
(八)同学之间因嬉戏,打闹等原因,使对方致伤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其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高声喧哗、玩扑克、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污墙壁、家具、门窗、乱丢果皮、堵塞下水道、向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
(五)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吸烟、饮酒、晚归、旷寝、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存放或使用违禁物品、留宿他人、豢养动物等其他违纪行为处分详见《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或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他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的,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组织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为卖淫、嫖娼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陪舞、陪酒或者其他色情活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吸烟、打扑克、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不听劝阻者或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学生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合内吸烟,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学生交往举止不得体行为者,给予教育,不听劝阻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生严禁在学校内豢养宠物(猫、狗、兔子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组织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组织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有关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可以加重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毕业生到毕业离校前截止。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调查和取证
(一)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属于学生考试违规的,由教务处收集并提供如下证据:1.学生违纪的现场材料(夹带材料或者本人试卷);2.具有学生违规情况详细记录。
(二)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记录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改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改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四)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五)学生违规、违纪的原始材料,根据处分的权限分别由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学院存档并作为学生处分的基本依据。
(六)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七)学生考试违纪需要处分的,教务处在每次考试结束后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向学工处提交材料。学工处根据有关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批权限、程序和管理:
(一)各学院在对学生处理、处分之前,应向学工处通报情况,处分后及时报学工处备案。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办公会议决定。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院办公会议提出处分意见,以校学工处及有关部门审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负责调查,将调查结果分别报学工处和有关学院,再由学工处牵头与有关部门、学院协同处理。
(五)经校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纪事件,学工处可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通报有关学院。
(六)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送达和备案
各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从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五章学生申诉
详见《南通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七条 可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包括四种类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十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结束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填写《南通理工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申请表》并上报所在学院,学院上报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处分解除”并非“处分撤销”,学生曾经受到的处分事实依然存在。学校的处分决定与解除处分申请表应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各种纪律处分的材料,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